河北出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
来源: 长城网  
2026-03-24 14:45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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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城网·冀云客户端讯(记者 吴新光 通讯员 姜慧婕)为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增强土地要素对优势地区高质量发展保障能力、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等改革要求,稳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,近日,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《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。

《办法》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,对农村地区废弃、闲置、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复垦,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乡村发展建设,节余部分用于城镇发展建设,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和调整使用,实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,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提高,耕地数量质量不降低,生态环境有改善。

分离管理拆旧建新区。为科学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,对项目区实行拆旧、建新分离管理,《办法》规定,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时,科学确定拆旧区,明确拆旧复垦、安置补偿、节余指标等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。

《办法》明确,违法占地和有复垦义务人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拆旧地块;不得在自然保护地、生态保护红线、严重沙化土地、严重石漠化土地、重点沙源区、沙尘传输通道、25度以上陡坡、河湖管理范围及重点林区、国有林场等区域范围内复垦耕地。

规定复垦验收后方可使用、调剂指标。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,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:项目拆旧区复垦验收备案前不得使用或调剂增减挂钩指标。

规范增减挂钩指标管理。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信息化建设,强化全流程数字化管理,《办法》规定:省自然资源厅以县为单位建立增减挂钩指标管理系统,各地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实行入库管理。

项目拆旧区复垦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,应预留一定比例,用于农民新居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;节余部分可挂钩到城镇,用于城镇发展建设。

新增耕地纳入占补平衡统一管理。根据自然资源部、农业农村部印发《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》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,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”规定,增减挂钩指标不再具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功能,只保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。《办法》进一步明确:增减挂钩项目中涉及耕地占用和补充的,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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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段维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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